2018年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正式颁布,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税将由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但是在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如何在2018年第4季度合理筹划个人工资薪金报酬较为有利?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何去何从?
2019年开始,四项劳动所得综合征税且按月预扣、年度汇算,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六项专项扣除项目,调整七级累进税率表的结构等等,个人所得税税收新政如何理解与应对?
一、首次提出居民、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修改居住时间标准;
二、对前4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后6项所得单独征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三、其他所得消失意味着什么?
过去多年实践中,对于一些被认定为应税但不易明确所得性质、划归所得项目的收入,财税部门通常会通过政策文件形式明确将其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税征税。如今,随着“其他所得”项目取消,未来财税部门对个人所得性质的确定可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科技发展引领经济生活急速变化,新观念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收入来源的性质界定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举例来看,以往收入来源中,企业业务宣传或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投保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的应税部分等都不易界定其性质,按照原来的体系,这些所得划归到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一步财税部门需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课税的收入如何处理;二是应税所得范围未明确列举的收入是否即可认定为不征税所得;三是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所得性质不易确认的收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
四、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计税收入确认特殊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到第(六)款规定:(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六、提高综合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新个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增加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新税法后单身是不是会多缴税?
从上一条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来看,单身只比夫妻双方少了教育这一块的附加扣除可能,所以单身多缴税只是“一厢情愿”。
九、调整税率表结构、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
十、按年征收后年终奖的优惠计税政策将取消吗?
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且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故2020年居民首次进行个人2019年年度汇算个税时,应该将2019年度的年终奖(即2019年1月之后发放)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18年度年终奖(即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之间所得),应适用老方法(按月分摊)与新税率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十一、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起征点5000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由该条可以推出,10月申报扣缴的个税,应为上个月(即9月份)的税款;10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即11月)申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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